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號
自訴人丙○○男四十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乙○○男四十
甲○○男五十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游悅晨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李銷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號
自訴人丙○○男四十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乙○○男四十
甲○○男五十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游悅晨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