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權利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