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芮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惠連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興明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B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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