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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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于軒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于軒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于軒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2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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