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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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善富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善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8行「至上開賭博網站所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之記載,補充更正為「至上開賭博網站所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對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善富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為圖僥倖獲利,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助長投機之不良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兼衡被告賭博之次數、方式,暨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本院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被告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其玩那一場賠了新臺幣5,000元,沒有獲利等語(見偵卷第8、46頁),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故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0號被告楊善富男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善富基於賭博之犯意,先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在彰化縣○○市○○街000巷0弄0○0號住處,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LEO娛樂城」賭博網站,申請會員帳號、密碼,並以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上開賭博網站,並於同月20日21時3分許,在上開住處,以其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上開賭博網站所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即可以現金1元折換點數1點,並1次以5,000元下注球賽遊戲,賭贏者,該賭博網站將匯款彩金至其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賭輸則押注點數及款項均歸該賭博網站之經營者所有,藉此具射倖性之方式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計算輸贏。嗣警偵辦上開賭博網站,並調閱第一銀行帳戶,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善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第一銀行、中信銀行之個人資料、交易明細及賭博網站之遊戲網頁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檢察官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魯麗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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