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附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彬 上訴人 李有方 被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