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聲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聲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考試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其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請求,以在本訴訟程序終結前為限,若案經終結則無附帶請求之可言。即使有所主張亦屬獨立之民事訴訟,祇能依普通司法程序進行,不得再向本院為之(參照本院二十六年裁字第三十號判例)。本件原告前因考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併附帶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二四○號判決駁回其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確定在案。則該訴訟程序已告終結,原告復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已失附麗,且非屬行政爭訟救濟範圍,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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