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石滄堯 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法定代理人 何海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上訴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何海杰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取得法定代理權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劉晉京 ,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上訴本院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變更為何海杰,有內政部台內人字第八七○二五○○號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由何海杰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