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