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行股
上訴人即被告乙○○義務辯護人甲○○右列上訴人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重信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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