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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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黃呈熹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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