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九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