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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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微字第5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劉建漢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吳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而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屬聲請再審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再審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8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即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