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楊幼朱 原告與被告 林明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