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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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八十年上重更㈡第三五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五年八月八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5090714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第一項前段修正為:依刑法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本件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職是,自應由本院裁定。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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