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上補正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狀上具狀人處漏未簽名)。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孫志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上補正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狀上具狀人處漏未簽名)。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