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7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徐孝振何仁富 於民國80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李華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相對人與聲請人於80年12月27日訂立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變更上開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及義務人為相對人,並已辦畢變更登記。嗣相對人於93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75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30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4.45機動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有遲延履行,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5年8月3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尚欠借款本金1,547,12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以上均影本)各乙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7月2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7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曲溪││34│建│││3364.88│23/2858││└──┴───┴────┴────┴────┴───────┴─┴──┴──┴──────┴──────┴───┘┌─────────────────────────────────────────────────────────────────┐│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519│新竹市○○○○段34│住家用,│五層:│││││76.55│陽台│7.69│平方公│全部│││││嶺路35巷│地號│鋼筋混凝│76.55││││││││尺││││││173號5樓││土造,5│││││││││││││││││層││││││││││││├──┴──┴────┴────┴────┴───┴───┴───┴───┴───┴───┴────┴───┴───┴───┴───┤│共用部分:曲溪段557建號: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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