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8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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