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2042號上訴人 蔡郭桂霞 即原告被上訴人 梁國強 即康博診所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基小字第20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042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05年
1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影本可憑,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5年2月15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2月19日始提起上訴,有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足稽,其上訴顯已逾期,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