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交簡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交簡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交簡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飲酒地點應更正為「基隆市成功陸橋下」;證據部分應刪除「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在94年間曾有一次酒醉駕車前科記錄,明知酒
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駕車,既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並因未能注意車前狀況,撞擊路旁之紐澤西護欄肇事,經送醫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209MG/DL(約合呼氣酒精濃度1.05MG/L),暨其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詹立瑜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447號被告蔡號男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巷○○○○○號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號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許止,在基隆市○○區○○○街○○巷○○○○○號住處飲用米酒多量後,其體內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足以導致反應遲鈍、注意力降低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定標準,仍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下午4時14分許,駛經基隆市○○路○○號前,因不勝酒力,撞擊路旁之紐澤西護欄,致左前輪爆胎無法行駛,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送蔡號就醫而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09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5毫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自白不諱,且有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職務報告、基隆市○○○道路交通事故檢測委託書、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一般生化學檢查檢驗結果、血液中酒精濃度換算速查表、基隆市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基隆市000000000路0000000000000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酒駕車輛保管單、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等附卷足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檢察官林伯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一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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