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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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477號聲請人 莊廷模 相對人 傅裕隆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247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2年6月15日│100,000元│102年7月31日│CH475345││├──┼───────────┼────────┼───────────┼────────┼──┤│002│102年6月15日│100,000元│102年8月31日│CH475346││├──┼───────────┼────────┼───────────┼────────┼──┤│003│102年6月15日│100,000元│102年9月30日│CH475347││├──┼───────────┼────────┼───────────┼────────┼──┤│004│102年6月15日│100,000元│102年10月31日│CH475348││├──┼───────────┼────────┼───────────┼────────┼──┤│005│102年6月15日│100,000元│102年11月30日│CH475349││├──┼───────────┼────────┼───────────┼────────┼──┤│006│102年6月15日│100,000元│102年12月31日│CH475372││├──┼───────────┼────────┼───────────┼────────┼──┤│007│102年6月15日│100,000元│103年1月31日│CH475373││├──┼───────────┼────────┼───────────┼────────┼──┤│008│102年6月15日│100,000元│103年2月28日│CH475374││├──┼───────────┼────────┼───────────┼────────┼──┤│009│102年6月15日│8,500元│103年3月31日│CH475375││└──┴───────────┴────────┴───────────┴────────┴──┘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