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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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王美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