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楊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上午11
時30分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住址「臺中市○○○路○段○○○
號12樓」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段○○○號1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