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江建義
被 告 鄭雅瑄
鄭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日下午2時52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江建義
被 告 鄭雅瑄
鄭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日下午2時52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