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49號
上訴人即被告  彭信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
判決之上訴準用之。本件上訴人係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收受判決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遲至103年2月25
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
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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