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 李治妹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邱劭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 李運妹 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查原告李治妹陳稱被告李運妹住居所不詳,經本院函詢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其函覆查無被告李運妹之戶籍地。是原告既未載明被告李運妹之真正住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