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80號聲請人 歐陽木根 上列聲請人請求終止收養關係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歐陽貴 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陽貴和收養登記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影本(請持本件裁定至辦理收養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申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