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96年度執字第5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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