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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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具││├───────┼───────────┼──────────┤│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4│││││├───────┼───────────┴──────────┤│犯罪日期│96年2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57號││案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判決日│96年6月23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判決││││├───┼──────────────────────┤││判決確│96年6月2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臺幣15000元│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