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0日│95年10月10日為警採尿│96年1月21日││││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機關年度及│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866號、第│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5250號│年度毒偵字第626號│││││├───┬───┼─────────────────────┼──────────┤││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2326號│96年度苗簡字第615號│││││││├───┼─────────────────────┼──────────┤││判決日│96年2月9日│96年7月10日│││期│││├───┼───┼─────────────────────┼──────────┤││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2326號│96年度苗簡字第615號││判決│││││├───┼─────────────────────┼──────────┤││判決確│96年3月19日│96年7月3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3499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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