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瓊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債務人業已更名,請表明其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