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日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SUN-UP
INVESTME.法定代理人 吳玉璽 WU,YU.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佩媛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