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水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水永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朱水永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呼氣後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9毫克、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自小客車、對使用道路之人、車所生之危害非輕,並兼衡其犯罪後之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