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楊曉芬 被告 曾明宗 被告 邱美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明宗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明宗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9,01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