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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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00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台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榮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金額總額。
三、釋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