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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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87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郁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住所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