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調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1198號
原   告 摩天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畢慰
上列原告與 鄒瑞英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鄒瑞英、 游美 足為被告,對之提起本件訴訟,起訴之
日期為民國107年10月12日,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
惟被告鄒瑞英於107年4月12日、 游美足 於105年4月9日
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是原告起訴
時(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
,暫分調解案號),被告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該訴訟
程序主體不存在,訴訟要件欠缺,法院無從命補正,自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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