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雲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雲雯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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