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7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黃王月端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7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7日下午4時在本
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宜靜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程淑萍
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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