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義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義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周義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附表所示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另案以103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與受刑人所另犯之詐欺罪有期徒刑1年6月部分,合併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並於103年9月29日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就罰金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罰金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受刑人周義欣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年,併科│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罰金新臺幣拾萬元(│併科罰金新臺幣 陸萬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元(如易服勞役,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間某日起至102│99年2月間至99年10│││年8月8日│月28日前之某時起至││││102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820號│字第486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28│103年度上訴字第79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04.02│103.07.15│├─┼──────┼─────────┼─────────┤│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28│103年度上訴字第79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7.22│103.08.0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11913號(罰金│字第12126號(罰金│││易勞部分刑期112.10│易勞部分刑期113.2.│││.27-113.2.3)│4-1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