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友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2,52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