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68號
原   告 卓為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嘉謀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