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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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557號聲請人 李克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遺失之票據種類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不符,請陳明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支票」或「匯票」?)。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