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05號
第5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祖平
李雨航謝偉霞林鳳娥王不五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103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1991號),因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祖平、李雨航、謝偉霞、林鳳娥、王不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王不五、謝偉霞、林鳳娥、黃祖平、李雨航等人均係大陸地區人民,渠等於民國104年9月5日入境來台後,均投宿在臺北市○○區○○街○○號之「長虹飯店」,王不五、謝偉霞、林鳳娥住同一間房間,黃祖平及李雨航則同住另一間房間。渠5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104年9月8日上午8時20分許,渠一行人分搭計程車至臺北市○○區○○路○○○巷○○號前,見 蘇秋子 獨自行走,認有機可乘,由謝偉霞上前與蘇秋子攀談,佯問:附近有無草藥店 云云 ,蘇秋子則答以:附近巷子有多間草藥店等語;此時,王不五假裝經過,謝偉霞則叫住王不五後,再以同樣問題詢問王不五,王不五則假稱:伊曾有親戚罹患癌症,因認識一位從美國回來的爺爺而治癒,但該爺爺不隨便見人,便邀謝偉霞、蘇秋子一同往崇仁花園方向行走。斯時,林鳳娥則假冒醫生,見蘇秋子竟語出驚人稱:這位大姊,你兒子3日內將會發生車禍云云,王不五則在旁以手肘頂碰蘇秋子示意要其趕緊向林鳳娥求化解之道,林鳳娥則見狀則偽稱:好啦,我去求爺爺云云,假意離開現場一會再折返,林鳳娥返回後向蘇秋子佯稱:爺爺要幫忙妳,原本妳兒子原本3日內要出車禍,現在變成當日就會發生車禍,非常緊急,必須趕緊回家拿珠寶、首飾及現金給爺爺祈福消災解厄等云云,蘇秋子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便回家拿取如附表所示之珠寶、首飾及現金新台幣(下同)8萬元而折回現場,並將珠寶、首飾、現金裝入並交付與王不五準備之黑色袋子,王不五再轉交與林鳳娥,林鳳娥將該黑色袋子暫放在路旁椅子上,再以佯幫蘇秋子洗手作掩護,王不五、謝偉霞則趁隙將該黑色袋子掉包,換裝成石頭、礦泉水等物,再由林鳳娥將該掉包之黑色袋子交與蘇秋子,並囑告以:不可以轉頭,拿到家裡15天之後才能打開看,不得讓家人知道等云云。黃祖平、李雨航則在旁保持距離把風。王不五等一行人得手上開財物後,便驅車返回上開投宿飯店之房間內瓜分贓款,各分得現金約12,000元。蘇秋子因驚恐萬分,深恐厄運發生,遲至15天之後始打開遭掉包之黑色袋子,發現袋內僅剩石頭、礦泉水等物,始知受騙。
二、黃祖平、李雨航、謝偉霞、林鳳娥及王不五5人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104年9月
9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2段228巷巷口附近,見到 蘇林寶珠 自行騎乘腳踏車行經上開地點,遂由謝偉霞、林鳳娥及王不五上前攔阻蘇林寶珠,並由黃祖平及李雨航在旁負責把風,即由謝偉霞先向蘇林寶珠佯稱:兒子被鬼纏身,家裡不平安云云,林鳳娥隨即上前向蘇林寶珠佯稱:我知道,我帶你去看云云,再由王不五上前佯稱:鬼會對兒子纏身,家會不平安,那個老醫生看家裡情形都曉得,要領錢拜老醫生解開災難云云,致蘇林寶珠陷於錯誤,由林鳳娥陪同蘇林寶珠前往位於臺北市○○○路上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領60萬元,並返家拿取2萬元回到上開地點後,王不五隨即要求蘇林寶珠將62萬元放入其取出之黑色小袋子內,隨即趁機將62萬元調包取出後得手,更要求蘇林寶珠1個月內不得開啟以延緩蘇林寶珠察覺時間。嗣經蘇林寶珠攜帶黑色小袋子返家後察覺有異,將黑色小袋子開啟後即發現僅有礦泉水2瓶及3顆石頭在內,方知受騙。經報警後,為警於104年9月9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5樓502室及508室查獲,始悉上情。
三、案經蘇秋子、蘇林寶珠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祖平、李雨航、謝偉霞、林鳳娥及王不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5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秋子、蘇林寶珠於警、偵訊中就被告5人詐騙其財物之經過指述相符,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監視器翻拍畫面、被告黃祖平、王不五手機翻拍照片、告訴人蘇林寶珠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等書證在卷可稽,是被告5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渠等所為業已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5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5人先後二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初次來台旅遊,竟心生貪念下手行騙老婦即告訴人蘇秋子、蘇林寶珠之財物得手,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危害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
5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態度尚可,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見訴字505號卷第121頁),已降低渠等犯罪所生之危害,並參酌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騙財物之多寡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5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併審酌被告5人已賠償告訴人,且告訴人當庭表示願意給被告機會等語(見訴字505號卷第121頁背面),因認被告5人已有悔悟之意,經此論罪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是認以暫不執行其宣告刑為適當,爰對被告5人均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基於共犯連帶沒收之法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本案所扣得之現金及其他物品,經核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關連,難謂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所生、預備之物,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所有人│數量│├──┼───────────────┼───┼──┤│1│HTC廠牌手機(IMEI不詳;含+8615│黃祖平│1支│││000000000號SIM卡1枚)│││├──┼───────────────┼───┼──┤│2│NOKIA廠牌手機(IMEI1:355170│黃祖平│1支│││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32;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3│VIVO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李雨航│1支│││54172;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4│Gione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李雨航│1支│││0000000;含+0000000000000號SIM│││││卡1枚)│││├──┼───────────────┼───┼──┤│5│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謝偉霞│1支│││0000000;含+0000000000000號SIM│││││卡1枚)│││├──┼───────────────┼───┼──┤│6│NOKIA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謝偉霞│1支│││983874;含+000000000000號SIM卡│││││1枚)│││├──┼───────────────┼───┼──┤│7│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林鳳娥│1支│││0000000;含+0000000000000號SIM│││││卡1枚)│││├──┼───────────────┼───┼──┤│8│JIVI廠牌手機(IMEI1:000000000│王不五│1支│││611569;IMEI2:000000000000000│││││)│││├──┼───────────────┼───┼──┤│9│MEIZU廠牌手機(IMEI1:00000000│王不五│1支│││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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