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66號
原 告 鄭涵方
訴訟代理人 邱邦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仕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
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