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維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楷傑 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3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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