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台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張阿富
被 告 沈玉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玉瑟間請求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台中市○○區○○段○○○○號之第一類登記簿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