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張瑞佑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逸韡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
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