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張瑞佑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逸韡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
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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