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07號
原   告 黃○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岳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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