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702號
原   告  楊宣明
被   告  許瑞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擔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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